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

資料來源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20380899號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授權,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二十次修正,考量視訊股東會召開,股東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對股東限制較多,為強化股東權益保障,爰修正本準則。本次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九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提升視訊股東會股東權益之保障,提高公司董事會決議門檻,爰修正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另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載明,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時,須有配合因應之必要措施,爰明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得因應配合辦理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九)

 

二、 為提供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之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設備參與股東會,爰明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除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提供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得向公司提出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一)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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