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定期申報負責人及重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11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股東(含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該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如股東未繳附,則不能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