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過「首次(設立)申報」的公司別忘了今年仍應辦理「年度申報」,將前一年度(108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在今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申報。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員工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如以股票方式發給者,得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或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收買自己已發行股份方式為之。至於依本法其他條文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之股份,尚不得用以支應員工酬勞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