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業務疑義-股務文件保存年限


問題一: 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有沒有規定保存期限?

答:至少保存1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

問題二: 公司是不是可以將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作廢?

答:股東辦理過戶時所填具之過戶書,視為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 至少保存3年,至公司可否將超過保存期限之文件書表作廢,係屬公司自治 事項,宜由各公司自行斟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

問題三:公司因合併、減資、全面換票等而以無實體發行新股時,其舊股票要怎 麼辦?

答:公司應將舊實體證券收回截角作廢,而截角作廢的股票,自股東申請辦理後 得僅保存1年。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2條、原證期會91.7.3(91)台財證(一)第 09101306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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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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